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_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九十六条作了五处修改:一是将一般案件的二审审限延长至二个月。二是增加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二个月。三是将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后可以延长的时间由“一个月”修改为“两个月”。四是增加规定“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五是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其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行决定。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期限的规定。有三层意思:
一、是对于一般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审结,这是第二审审限的一般规定,多数二审案件应当在这一期限内审结;
二、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是指被告人由于其犯罪行为依刑法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是指依本法第一编第七章的规定,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情况下)或者是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是指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即犯罪地点涉及很多地区或者犯罪人、证人涉及多地,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是如果案件因为特殊情况经延长两个月仍不能审结,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延长审理期限。“因特殊情况”是指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需格外慎重等情况,对于这类案件,法律并未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这种案件的数量极少,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案件具体情况处理更为有利。
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都是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般都是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为慎重、公正审理,通常需要较长的审理期限,因此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执行中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人民法院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不是一遇有可以延长审限情形的案件,都需要延长审理期限,而应当实事求是地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
二、是对于被告人被羁押的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应当变更对被告人强制措施,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计入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对案件的审理。对于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上诉、抗诉案件,不受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