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_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规定了两层意思:
一、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根据监狱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二、是罪犯提出申诉的,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转递的罪犯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
执行中应当注意,申诉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申诉权不受侵犯,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拦或者扣压,更不能因为罪犯依法提出申诉而认为罪犯表现不好,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