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_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执行机关”是指负有执行刑罚职责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
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付执行是否合法,如已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应当收押的罪犯是否按时全部收押,已收押的罪犯有无依法应当监外执行的情况等;
2、变更执行是否合法,如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已被减刑、假释,已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减刑、假释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依法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消失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收监执行的是否按时收监执行等;
3、执行机关具体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如执行死刑的程序是否合法,监管罪犯时有无阻拦、扣压罪犯申诉的情况,有无对罪犯刑讯逼供、侮辱罪犯人格、体罚虐待罪犯的情况等等。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执行机关纠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有关执行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