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一审程序_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等诉讼环节。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念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并非径直开庭审判,而是需要经过初步审查,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因此,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一个必经阶段。
审查公诉案件主要是查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即起诉书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要求。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审查的方法,应为书面审查。即通过审阅起诉书及所附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材料,并围绕上述内容逐项予以审查。
三、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此外,还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审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