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常见问题(刑事律师必读)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常见问题
1、有关见证人的问题
(1)侦查机关不同程度的邀请固定见证人参与不同案件的侦查活动,通常情况下不存在问题。但应结合勘验检查的具体情况选择见证人,尽量避免出现职业见证人的争议问题。实践中,有些案件存在本地见证人与侦查机关到异地参与侦查活动的情况,容易引发对见证人独立身份的质疑。
(2)见证人为侦查机关聘用人员,如公安机关雇佣的司机或辅警。
(3)见证人未实际到现场见证,个别案件仅有见证人签名,但见证人缺未实际参与现场辨认活动。
(4)受客观条件限制,因场所特殊(如看守所、戒毒所等),或时间特殊(如深夜、凌晨)等,导致一些案件的勘查、搜查活动无法找到适格的见证人,故笔录中无见证人签字。
(5)同一见证人在交叉时间段内对多个辨认活动进行见证。
(6)公安机关最早选择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作为见证人,后经调查,发现见证人与案件有关,系同案犯罪嫌疑人。
2、侦查活动手续不规范
(1)搜查、勘验活动无证明文件。
(2)搜查证中记录的搜查人员与实际搜查人员不符。
(3)搜查证的地点与实际搜查地点不一致,或搜查证中只有一个地点实际搜查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
3、侦查取证行为参与人不规范
(1)检查妇女的身体并非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未显示侦查人员主持。
(3)辨认活动并非由侦查人员主持。
(4)勘验、检查等活动并非由侦查机关进行。
4、笔录内容记录不准确
(1)相关笔录中存在笔误,或笔录与物证提取明细表、照片及录像不符。
(2)现场勘查、检查、提取过程同一份笔录。
(3)普遍存在同类痕迹、物品不编号、不标注问题。
(4)现场勘验没有及时制作笔录及绘制现场图,而是事后补充。
(5)笔录描述不够详细。
(6)补充勘验未说明理由。
(7)辨认笔录记录不客观。
5、勘验、检查、搜查活动的问题
(1)应勘验而未勘验(有些认为的小案件,没有引起重视,到最后可能供述不到位有赖于客观性证据的时候,无法回去补充勘验)。
(2)痕迹应提取未提取、应鉴定未鉴定。
(3)对多名嫌疑人的辨认,参照对象不变。
(4)被辨认对象与其他参照对象特征明显不同。
(5)已不具备辨认条件而组织辨认案。
(6)应当搜查不搜查。
6、与其他证据对比发现问题
(1)毒品案件现场称量与鉴定意见中重量不符。
(2)审查同步录像发现侦查员对毒品现场拍照、辨认后毒品混同收集。
(3)辨认笔录无对应的提讯记录,且地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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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刑事实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