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常见问题之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常见问题(刑事律师必读)
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常见问题
1、证据来源不明、收集程序不规范
收集的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未注明来源,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第一,对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存储载体未说明来源,包括没有经过合法的勘验、检查、扣押等程序,未注明存储载体的储存、保管情况;第二,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调取、制作过程无充分说明,如未注明调取人、调取时间、程序步骤、数据光盘制作不规范。
2、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不及时、内容不完整
在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依法调取了试听资料、电子数据,但由于调取试听资料、电子数据不及时,导致原始的证据材料因保存时间有限等客观原因无法重新调取;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将所关注的重点集中在证实犯罪事实部分的试听资料、电子数据上,从而忽视了前后关联的其他重要证据的调取,直接导致案件起因、结果无法查明,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3、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转化适用不规范
侦查机关在依法取得试听资料后,出于办案需要会将部分试听资料转换形式,比如将部分试听资料截图附在卷宗作为证据,将网络聊天内容排版、打印并整理成为文字材料等。对于转换材料的经办人、转换的方法要客观记录,转化后的材料要向当事人核实。
4、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证实
试听资料的调取、制作过程中,侦查机关为办案方便往往会采取对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简化的过程,该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会影响试听资料真实性的认定。电子数据收集、制作、刻录过程中,同样会因为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收集程序、制作方法等原因导致数据删改,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5、电子数据提取、检验不规范
电子数据的恢复、提取应当采用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司法部等权威机构的标准,提取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依照同一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数次提取,相关数据应当呈现稳定一致的状态。如果数次提取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一,提取遵循的操作规程发生变化,会直接影响相关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
6、关于技侦证据的使用
有些案件使用技侦,但很少在案卷中体现,可能会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通过技侦破获的案件,同样需要以合法的形式对这类证据进行体现。有些相关技侦证据可以在庭外核实,可以建议相关技侦证据单独成卷,并附相关审批手续,制作过程说明及录音、录像电子数据,保证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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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刑事实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