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型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参考
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对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法律制裁。在承办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证据收集和审查,供参考。
1、根据查证犯罪事实中犯罪经过部分的证据结构特点及繁简程度不同,可以将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分为作为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和不作为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1)监控、手机视频等视听资料;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3、不作为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且事实上能够实行,但因主观过失而未实行,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4、特定义务来源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行为人特定义务产生的事件和行为。应收集和审查的基本证据包括:
(1)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的书证,如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工作证、学生证、相关合同或协议等;
(2)证实行为人负有特殊岗位职责的书证,如劳动合同、岗位履职说明等;
(3)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5、事发过程要查明案件的起因、发展经过、犯罪主体及被害人在事件发展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应收集和审查的基本证据包括:
(1)监控、手机视频等视听资料;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关于犯罪人员和犯罪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场遗留物等物证和痕迹鉴定以及DNA鉴定等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犯罪主体的主观状态,要将行为人主观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相区分。两者都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过失致人死亡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持肯定放任态度。重点审查本人关于案发细节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因果关系,要将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区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过失致人死亡应当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应该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发生死亡结果的,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急救记录、验伤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与病历、死亡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因果关系检验分析意见书等能否相互印证。
在被害人未经救治即死亡的案件中,如被害人尸体发现地并非第一现场,则应对不同现场分别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并注意审查被害人所处位置发生移动的轨迹及与犯罪嫌疑人行为之间的联系。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关于犯罪行为和主观状态。为区别于意外事件的定性,应考察犯罪人员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是否采取过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相关措施。为区别于故意杀人的定性,应考察犯罪人员有无杀人的目的、动机;在被害人并非当场死亡的情况中,需着重考察犯罪人员是否尽到抢救义务,有无为逃避罪责而逃离现场或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将被害人杀害的行为。
(2)关于因果关系和责任划分。对于多因一果的案件(即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由两种及以上的原因造成),应重点审查:
1.在案发当时的客观状态下,凭借犯罪嫌疑人一己之力是否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除已查获的犯罪嫌疑人之外,是否有其他人员共同参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
2.犯罪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因其他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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