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1)案件线索来源;(2)确认被害人的伤残情况;(3)锁定被调查人及到案经过;(4)查证犯罪事实;(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 ||||
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 | 辅助证据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线索来源 | 受案登记表 | ||
110接警登记表 | ||||
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 ||||
被害人的户籍资料、身份证等 | ||||
确认被害人的伤残情况 | 确认被害人的伤残情况 | 法医学伤势鉴定意见,或者医学检查、诊断、治疗记录等书证 | 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侦查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不构成刑事犯罪。 | |
立案决定书 | ||||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抓获经过 | ||
工作情况说明 | ||||
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时间 |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 ||
被害人陈述 | ||||
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 ||||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 ||||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 ||||
作案地点 |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 |||
被害人陈述 | ||||
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 ||||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 ||||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 ||||
作案人员 | 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联系地址、电话 | 1.如果作案人员为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应收集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如果作案人员系盲人、又聋又哑的人,应收集《残疾人证》等证明。如果作案人员行为异常或提供精神病史线索的,需对作案人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2.户籍资料或其他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说明 3.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相互印证。比如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 ||
犯罪嫌疑人就作案人员作用地位、职责分工的供述 | ||||
同案犯就作案人员作用地位、职责分工的供述 | ||||
作案手段及经过 | 现场监控录像 | 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证对犯罪事实有较强证明力,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完整、合法地提取与固定此类客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经提取、固定后,应当及时送检。 | ||
被害人陈述 | ||||
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 ||||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 ||||
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相关辨认笔录 | ||||
物证检验报告 | ||||
作案起因、动机及预谋情况 |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 1.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发生伤残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 2.被害人对案发起因的陈述,侦查机关重点关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冲突的地点、此前是否存有积怨、被害人是否存在相应过错等情形。 | ||
被害人陈述 | ||||
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 ||||
与案发有关的手机聊天、通话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 |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证明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法律文书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应当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累犯、自首、坦白、立功、退赃等情况 | |
证明立功、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 ||||
证明具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物证、伤残证明、医学诊断等 | ||||
证明赔偿、和解等情节的赔偿证明、和解协议书等 | ||||
所涉罪名 | 所涉罪名 |
故意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依据《刑诉法》第二次修正(2012)第99、100、101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被害人或者检察院向法院申请)
(3)人民法院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后者直接作出判决、裁定。
2、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144条规定,故意伤害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2)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3)赔偿损失的范围、数额按照第155条规定认定,如果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对于故意伤害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情况的量刑。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以作为法院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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