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23种常见罪名的量刑适用一览表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23种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同时新增了对年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聋哑盲人、认罪认罚、罚金刑以及缓刑量刑的指导,红色字体为新增或修改部分。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1.交通肇事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3-5年有期徒刑 |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 | 7-10年有期徒刑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危险驾驶罪量刑幅度: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账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4.集资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数额较大起点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7-9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信用卡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数额较大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5-6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6.合同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数额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7.故意伤害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 | 3-5年有期徒刑 |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 |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8.强奸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强奸妇女一人 | 3-6年有期徒刑 |
奸淫幼女一人 | 4-7年有期徒刑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二人以上轮奸妇女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9.非法拘禁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致一人重伤 | 3-5年有期徒刑 |
致一人死亡 | 10-13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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