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咨询_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无罪辩护的基本原则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做什么样的类型的辩护方向,要依据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证据,并与犯罪嫌疑人充分评估后,做出的一种辩护思路。对于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针对《起诉书》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抗辩:程序性辩护、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程序性辩护
在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或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律师可以提出程序性辩护,尤其是涉及到定罪量刑的证据可能是非法证据的时候,律师就应当从证据是否合法、搜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展开有针对性的辩护,倘若影响定罪量刑的非法言词证据甚至非法实物证据得以排除,自然是律师做无罪辩护的重要法宝之一,不可轻言放弃。
二、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案件事实的指控,即论公诉机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具体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的主观要件。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后果要件。
2、违法性阻却事由辩护
主要有:民事责任、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精神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迫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三、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不能定案。
4、证据不足不能定案
(1)控方证据自相矛盾,控辩双方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
四、法律适用辩护
在辩护律师对控方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及证据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一罪还是数罪,对犯罪性质及定罪量刑等提出与控方不同的抗辩意见。
1、无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轻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综合整个案件事实及犯罪构成,从定罪与量刑方面全面展开辩护。
无罪辩护对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在各方面具有极大挑战性的一项工作,因此,律师在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时,要和犯罪嫌疑人做到意见一致的沟通,对全面和掌握案件事实证据及完善的法律规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