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刑事律师咨询_正当防卫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
来源:刑事读库
【现行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规范】
目 录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 1. 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1983年)
2. 2.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
3. 3.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于欢故意伤害案》(2018年)
4. 4. 最高检指导案例《陈某正当防卫案》(2018年)
5. 5. 最高检指导案例《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2018年)
6. 6. 最高检指导案例《于海明正当防卫案》(2018年)
7. 7. 最高检指导案例《侯雨秋正当防卫案》(2018年)
8. 8.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
9. 二、失效的刑法规范
1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正 文
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1983年9月14日,(83)公发(研)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对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全体公民。鉴于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打击和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卫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负有特定责任,现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
(一)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船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时;
(二)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
(三)正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四)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
(五)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
(六)聚众劫狱或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时;
(七)人民警察遇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
二、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可以按照1980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警械直至开枪射击。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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