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一)认真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刑事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一般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表现形式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主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方面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重点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一步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二)把握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点
刑事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因此,建议辩护律师如果在侦查阶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在逮捕一个月之后进行,以防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监所检察部门不予立案。司法实践中,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一审和二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律师占据绝大多数,而且立案或者建议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相对侦查阶段来讲也多一些。
(三)及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和相关手续
刑事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辩护人原则上系向办案机关同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局)提交书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市、区、县等基层检察院尚未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是由监所检察处(科)负责该项业务。鉴于此,辩护律师可以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和相关手续递交至驻所检察官。如果担心驻所检察官不予接受或不予办理,还可以将上述材料递交至案管中心、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以防万无一失。其中提交的手续主要有: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或法律援助公函、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宜继续羁押的证据材料(一般表现为身体严重疾病等方面的病历)可以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的附件一并递交。
(四)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委托人告知
作为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尽量争取面见承办检察官,当面发表更为详尽的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意见。
刑事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无论审查结果如何,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嫌疑人、被告人和委托人,切记勿在嫌疑人、被告人和委托人知道结果后再告知,否则会降低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信任度,从而导致对辩护工作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