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最新非法证据排除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一览表
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推进的过程。党和国家历来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的政策。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的司法解释对此规则已有所规定。2010年5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这一规则作为单独的司法解释文件加以专门规定。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用5个条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实现了从司法解释到入法的重要转变。现将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法律规范整理并制作相关对应一览表,供大家学习参考。
非法证据排除对应法律规范一览表
第一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 法律依据 | |
1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九条、《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 |
2 |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 《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一款 |
3 | 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 《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 |
4 | 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严格排非规定》第二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
5 |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严格排非规定》第三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
6 |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严格排非规定》第四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
7 |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 《严格排非规定》第五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
8 | 1.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2.对于侦察机关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 《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二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
9 | 1.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2.对于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 《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二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
10 |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注:排除笔录差异部分) |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11 | 对于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査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刪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
12 | 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 《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二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
13 |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
14 |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
15 |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
16 |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
17 | 讯问人没有签名,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
18 | 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
第二类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依据 | |
19 | 1.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2.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二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 |
20 |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严格排非规定》第六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条 |
21 |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
22 |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
23 |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
24 |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
25 |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
26 |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
27 |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
28 |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
29 |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
30 |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
31 | 1.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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