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及量刑标准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经济犯罪一个罪名,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 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海关的监管、查验制度.偷逃应缴纳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普通货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 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第152 条规定的淫
秽物品以及第347 条规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内。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是指《刑法》第153 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款5 万元以上的。此外,下列行为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1、划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 万元以上,未达5 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 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153 条、第157 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 万元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在15 万元以上不满50 万元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