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及法定量刑标准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罪名,主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 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 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2001 年4 月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 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140 条、第149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 条、148 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 条至第148 条属于特别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 条第1 款规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 条第2 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 条至第148 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 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140 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 万元以上不满50 万元的,处2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 万元以上不满200 万元的,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 万元以上的,处15 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刑法》第50 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 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