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犯罪律师_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律师咨询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客观性、公正性。投资大众的利益,投资人对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平等知情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主观故意的内容是:
(1)行为人认识到所利用的消息来自内部,并且尚未公开。
(2)行为人认识到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是利用了内幕?肖息。
(3)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是希望获利的目的实现,即追求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结果的发生。泄露内幕信息是故意的,如因过失而泄露则不构成本罪,但获悉内幕信息并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构成本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
1、划清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这里含两种情形:
(1)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情节严重已如本罪客观要件所述。未达情节严重者不成立本罪,应按证券、期货交易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2)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的犯罪必须是由知悉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并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一系列行为组成,仅仅知悉内幕信息的不构成犯罪。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罪名的正确认定。行为人只具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两种行为之一的,则分别成立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行为人同时具备两种行为的,则只以一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修正案(一)》第4 条规定,个人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