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例,行为特征的认定
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
【法律规定】
刑法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
《司法解释》 |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
09年《会议纪要》 | 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
15年《会议纪要》 | 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 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
18年《指导意见》 |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违法犯罪活动的类型: (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 (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 (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推挥、参与实施的; …… |
【典型案例1】
张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2号)
裁判要旨: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裁判理由:以陈壵东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中,既有由组织、领导者陈壵东直接组织、策划、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有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领导者陈壵东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有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领导者陈壵东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更有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实施的各单犯罪活动已经审理查明,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典型案例2】
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案((2018)粤03刑终320号)
裁判要旨: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暴力性明显。
裁判理由:本案的涉黑团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该组织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根据目前的侦查,被告人多次有组织地开设赌场并放高利贷,对还不起债的受害人采用非法拘禁、殴打等方法逼其还债。采取极端暴力的方法解决矛盾,该组织涉嫌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十余种犯罪,可见该组织的暴力性特点非常明显。
【典型案例3】
区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4号)
裁判要旨:“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之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裁判理由:界分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主要根据以下标准:
1.是否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
组织、领导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某某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认定为组织犯罪。
2.是否基于组织意志实施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应体现组织意志,受组织意志的制约。也就是说,组织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得到了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抑或是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犯罪活动。
3.是否为了组织利益实施
实施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为犯罪组织谋取利益,而不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其他个人目的。对于组织成员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并不要求组织者、领导者知情。如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反之,如果是组织成员仅仅为了个人利益,在组织意志之外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并不知情,则不应认定为陔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而应认定为组织成员个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