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认定的裁判规则(附典型案例)
对于黑社会组织与恶势力团伙是目前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为了提高认识,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恶势力认定最新标准,学习法律常识,与大家分享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认定的裁判规则,以供学习交流。
1、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例,经济特征的认定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
【法律规定】
刑法 |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
09年《会议纪要》 | 经济实力标准: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 敛财方式: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财产用途: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 |
15年《会议纪要》 | 经济实力:“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敛财方式:正当、不正当、个人资助 财产用途: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
18年《指导意见》 | 敛财方式:(承15年会议纪要) 经济实力: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某某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经济实力标准:(承09年会议纪要) |
【典型案例1】
孙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非法拘禁、妨害作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2016)最高法刑再2号)
裁判要旨:认定行为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证据不足的,不能对其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理由:孙某某1等人虽然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但这些行为多因索要欠款或经济纠纷引起。孙某某1名下经营的公司只有长春凯旋路钢材市场五厅四号,没有证据证实该公司的经济实力、业务范围、销售状况、年均利润及其资金来源和去向等,也没有证据证实孙某某1的全部资产情况。孙某某1与其他被告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性质上属于雇主按月给雇工开工资,且仅千元左右。孙某某单独成立公司后,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孙某某1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往来等,均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某1等人实施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
【典型案例2】
王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5号)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暴力手段获取不法利益,也可以通过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所或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裁判理由: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1.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具有选择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第二项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行为方式,但在具体的敛财过程中,并不要求前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都具有暴力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
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立法解释》对于“经济实力”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此也未规定数额标准。我们认为,考虑到当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对“经济实力”规定具体数额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并不等于没有要求。对此,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利润空间等因素,综合评判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获经济利益是否足以支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到本案,王某某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具备了上千万元的强大经济实力,这笔经费即使在发达地区也已相当可观,因此,应认定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攫取经济利益,具备经济实力,不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而且是其非法控制社会并向黑社会组织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因此,获利之后是否用于支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或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历来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重要参考指标。同时,由于在发展水平、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分配、使用非法所得时也会有所区别,故根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只要将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或者组织犯罪即可,并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将获利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用于“犯罪再生产”。本案中,王某某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攫取钱财后,将其中一部分直接或间接用于奖励组织成员,如将集体资产低价转给黄某某某某;将饭店承包给李祖全;为张淑英购买住房等。而将另一部分,也是最为主要的一部分,用于筹某某嘉丰药业公司。尽管该公司的发展尚未步入正轨,尚不具备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但该公司却是王某某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扩张和壮大的重要依托。将所获主要经济利益用于嘉丰药业公司正是该组织谋求长久稳固发展的具体表现。
4.正确把握经济特征与其他特征的相互关系
如前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并不是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其非法控制社会的一个必要步骤。司法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并不是十分典型。因此,在认定方法上要特别注意以“非法控制特征”为核心,用辩证的、联系的观点分析“四个特征”的内在联系。以本案为例,王某某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向阳村林木生产、砍伐、销售的控制和嘉丰药业公司的设立及运作,已经初步把握了该村的经济支柱并形成了由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掌控的利益分配格局。在此基础上,该组织又进一步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该地区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已在向阳村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其特征非常突出。在此情况下,即便本案中犯罪组织的经济特征不是十分典型,也不应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2、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例,行为特征的认定
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
【法律规定】
刑法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
《司法解释》 |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
09年《会议纪要》 | 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
15年《会议纪要》 | 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 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
18年《指导意见》 |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违法犯罪活动的类型: (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 (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 (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推挥、参与实施的; …… |
【典型案例1】
张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2号)
裁判要旨: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裁判理由:以陈壵东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中,既有由组织、领导者陈壵东直接组织、策划、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有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领导者陈壵东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有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领导者陈壵东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更有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实施的各单犯罪活动已经审理查明,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典型案例2】
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案((2018)粤03刑终320号)
裁判要旨: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暴力性明显。
裁判理由:本案的涉黑团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该组织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根据目前的侦查,被告人多次有组织地开设赌场并放高利贷,对还不起债的受害人采用非法拘禁、殴打等方法逼其还债。采取极端暴力的方法解决矛盾,该组织涉嫌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十余种犯罪,可见该组织的暴力性特点非常明显。
【典型案例3】
区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4号)
裁判要旨:“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之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裁判理由:界分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主要根据以下标准:
1.是否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
组织、领导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某某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认定为组织犯罪。
2.是否基于组织意志实施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应体现组织意志,受组织意志的制约。也就是说,组织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得到了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抑或是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犯罪活动。
3.是否为了组织利益实施
实施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为犯罪组织谋取利益,而不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其他个人目的。对于组织成员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并不要求组织者、领导者知情。如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反之,如果是组织成员仅仅为了个人利益,在组织意志之外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并不知情,则不应认定为陔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而应认定为组织成员个人犯罪。
3、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例,危害特征的认定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法律规定】
刑法 |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司法解释》 |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09年《会议纪要》 |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
15年《会议纪要》 | 15年《会议纪要》对09年《会议纪要》中一定区域或行业进行了补充规定 |
18年《指导意见》 | 一定区域: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推具体案精,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潘佚序的危事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到断。 |
【典型案例1】
张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2号)
裁判要旨: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应从“实现途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等方面进行认定。
裁判理由: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也被称为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特征对于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1、关于对实现途径的理解和把握
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形成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来实现的。即该罪的危害性可以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和“寻求非法保护”这两种途径,来实现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一是“实施违法犯罪”。通常表现为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非法拘禁等,有时还表现为以实现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为目的而实施抢劫、盗窃、诈骗犯罪以及强行插手民间和经济纠纷等侵权型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违法”,主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所伴随的违法活动,如果仅仅是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未实施犯罪活动,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是“寻求非法保护”,即“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俗称“保护伞”。“保护伞”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它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现非法控制的途径之一。根据《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规定,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案中,以被告人张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揭西县五经富镇、灰寨镇等地及当地的生猪屠宰、棉纱批发、苦笋销售等行业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就是通过强取豪夺、欺行霸市、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立债权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实现的。例如,为达到在灰寨镇独霸棉纱批发市场的目的,在张某某的指使下,李添财、李瑞武、李晓平等人预谋后,故意制造假交通事故,而后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竞争对手被害人杨衍智十多万元,并最终逼迫杨退出了在该地经营的棉纱批发生意。同时,张某某、李生生、李添财等人被捕前均系当地的人大代表,且李生生、李添财同时还担任村委会主仟之职,这种身份客观上对该犯罪组织发展壮大起到一定的庇护和纵容作用,并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2、关于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理解和把握
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并不表现为对一定区域内领土的占领,而是表现为对这个区域内生活的人以及这个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有了非法的控制和重大的影响。因此,在理解上,要注意区域的大小和空间范围具有相对性,不能简单地以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为标准。
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必将表现为对某一行业的非法控制。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成员、巩固和扩大组织、称霸一方的基础,而打、砸、抢等简单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所能实现的经济利益毕竟有限且暴露性太强,因此,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均以实现对某个行业的控制作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目标,而这也正是其反社会性的具体体现,它必将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生活秩序。从这个角度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应当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可以谋取暴利的非法行业。
联系本案,以被告人张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五经富镇等区域,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该区域内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致使当地百姓安全感降低,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同时,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操纵市场,对一定区域内的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致使当地市场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如在五经富镇驱赶生猪屠宰承包商、阻截外来生猪资源、禁止百姓到外地购买猪肉,以实现对当地生猪屠宰市场的垄断和控制;在五经富镇强行收取苦笋保护费,攫取巨额的非法经济收益;通过敲诈勒索等方式排挤棉纱商,以实现对灰寨镇棉纱批发市场的控制等。
3、关于对“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理解和把握
“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虽然在本质上都是指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和影响,但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非法控制”,顾名思义是指干预已经达到足以控制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的程度;而“重大影响”,是指虽然对于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的社会、经济生活尚未达到任意操控的程度,但已有相当的能力进行干预和施加影响。这种“重大影响”是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而非个别的、一时的。在理解和把握上,要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个数、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仪理解为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在社会上所造成的轰动效应。
【典型案例2】
刘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3号)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为了实施犯罪而存在,其往往谋求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或者特定行业内形成一种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制度不能得以运行,借以公然对抗主流社会。
裁判理由:以刘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两种方式对湖北省仙桃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严重危害:一种方式是通过入股加入某一经济实体,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该行业逐步形成垄断,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种方式是有组织地通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或者通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