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_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概念定义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结果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性的人员。
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_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_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_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司法解释
划清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主要从两方面考虑:
1、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对于未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2、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失,如因执行人员以外的各种因素导致执行难,不属于行为人的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3、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