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_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概念定义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_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_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量刑标准
1、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_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量刑标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客观方面
本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_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行为而又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与受贿罪之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在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触犯了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在刑法理论上是牵连犯。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这种牵连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