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_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所谓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和军队在全国各地进行测量过程中所设置的永久性标志。包括各种等级的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三角点、导线点、海控点、炮控点等,有木质的、钢质的、铜质的、石质的等。也包括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近年来设立的人造卫星观测点,也属于永久性测量标志。
本罪的破坏对象只限于永久性测量标志,这就与一般的毁坏公私财物罪有明显的不同,也同破坏一般的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所破坏的是为开挖河道、修建道路而临时埋设的测量标志,就不能构成本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_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立案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1、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3个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犯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_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正常管理活动。测量是从事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和某些科学研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测量工作中,常常需要设置一定的测量标志。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所谓破坏,是指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盖等。其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只要其行为足以使上述永久性测量标志丧失其原有作用的,就应视为破坏,构成犯罪。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的规定精神,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省、市、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或军区测绘主管部门的证明函件,经保管单位和保管人验证后,”方可进行。凡违背《通告》的上述精神,非法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也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无论是住在永久性测量标志附近地区的人,还是临时经过的过路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故意加以破坏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因不知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过失加以破坏的,就不能视作故意破坏,也就不构成本罪。例如,某乙不知路边的钢质觇标为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把它拆下拿回家使用,这就属于过失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这种行为也是错误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有的也可予以行政处分,如果原物能够复原的,可令其恢复原状。本罪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_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司法解释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测绘单位在全国各地进行测绘工作所建设的地上、地下或者水上的各种测量标志物,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一、水准点的木质规标、钢质规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各种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等。永久性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