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_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一般以营利为目的,积极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的行为。
所谓“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未经办理有关出国、出境证件和手续,领导、策划、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外国的国界;“边境”,是指我国大陆与港、澳一、台地区的交界。本罪是故意犯罪,一般具有营利目的。本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策划、领导、指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犯罪分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_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量刑标准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立案追诉标准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量刑标准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_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边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以走私、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_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
本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拉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将偷渡者带出或者运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因而,如果行为人组织了一批人偷越国(边)境后,又运送另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具备了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人既组织、又运送同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刑法理论中的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对于直接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分工负责运送的,亦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6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