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肇事罪_武器装备肇事罪概念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四百三十六条是关于武器装备肇事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这里规定的“武器装备”,主要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如枪、炮、战车、飞机、通信系统等。备用的武器装备的重要零件、部件,应视为武器装备。武器装备是军人保卫国家,消灭敌人的工具,军人要爱护武器装备,并严格按照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和操作规定执行。严重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行为,不仅有可能损害武器装备,也有可能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行为本身情节严重的,如严重违反了武器装备使用程序,或者在使用中严重不负责任。如行为人没有使用武器装备的任务,却违反规定擅自动用装备而发生事故;经常使用武器开玩笑,不听劝阻而发生事故的;故意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等。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造成了重大的火灾、核污染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军事行动或者军事研究的等情况。
武器装备肇事罪_武器装备肇事罪立案量刑标准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依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器装备肇事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武器装备是我军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主要工具,是军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为了使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必须建立相应的武器装备制度。 武器装备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武器装备的毁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破坏了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使用规定泛指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根据各种武器装备的用途和技术性能而制定和颁发的,关于武器装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及使用的规定,以及各种武器装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等。这些规定是保障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正确地使用武器装备,防止发生事故的重要规章制度。武器装备肇事罪中的违章行为不是情节一般的违章行为,而是情节严重的违章行为。这是指故意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章行为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明知违章冒险蛮干,有的不懂装懂擅自动用,有的有章不循自行其是。概括起来有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种形式,前者如随意摆弄武器装备,后者如对武器装备不维护、不保管,听任其损坏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军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过失是针对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对违章行为,行为人往往是故意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是行为人明知违章,却轻信不会发生责任事故,结果实施了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司法解释
区分本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都与武器装备有关,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也可能造成相似的严重后果,而且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经常混在一起,使用中有管理要求,管理中有使用规定,因此在定罪时容易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1、发生犯罪的时机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一般发生在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过程中,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发生在武器装备的申请、补充、调整、动用、封存、保管、转级、退役、报废和技术革新等管理工作过程中。
2、行为人的身份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各类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但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武器装备肇事罪。
区分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
自然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技术事故是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或者武器装备条件不良造成的。这两种事故都不属于责任事故,因而不具备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