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俘虏罪_私放俘虏罪概念定义
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私放俘虏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具有私放俘虏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本条所规定的“私放俘虏”,是指行为人违反战场纪律,未经批准而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俘虏是在作战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敌方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私放俘虏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军队的战场纪律,不利于消灭敌人和获取敌方的情况,还有可能暴露我军的情况,危害我军的作战行动和军事利益,因而这种行为只要一经实施,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出于特殊的需要,根据上级的批准而释放俘虏的,不是私放俘虏,当然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重要俘虏”,是指敌军的中、高级军官,掌握重要情况的人员,以及为了解敌情而专门抓获的俘虏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私放重要俘虏和私放俘虏多人以外的其他严重情况,如因私放俘虏而严重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暴露我军军事秘密,危害我军军事利益的,以及因收受财物、贪图女色而私放俘虏的等情况。
私放俘虏罪_私放俘虏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俘虏是指:
(1)俘虏中的敌方中、高级军官;
(2)掌握重要情报的敌方机要、保密、警卫人员;
(3)为侦察敌情而专门抓获的俘虏;
(4)掌握我军重要情况的俘虏人员等。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收受贿赂或贪图女色私放俘虏的;因私放俘虏暴露我方重要情况的;为俘虏提供逃跑条件或者财力、物力予以资助的。
私放俘虏罪_私放俘虏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战场勤务条令》第148条规定,“不准擅自私放俘虏”。私放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 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不利于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不利于及时获取敌方情况,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 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放俘虏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俘虏,即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部队被抓获的敌方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我军对俘虏的处理,要经过甄别、审讯、教育后,区别对待,其中 俘虏的敌军士兵和下级军官经批准后可以释放。私放俘虏,是指未经批准,拉自将俘虏放走,使其脱离我方的控制。这种行为既可以是公开进行的,也可以是暗中进 行的。私放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俘虏逃走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私放俘虏的动机多种多样、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私放俘虏罪。
私放俘虏罪_私放俘虏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依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