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俘虏罪_虐待俘虏罪概念定义
《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关于虐待俘虏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对俘虏实施了虐待行为。这里规定的“虐待俘虏”,是指违背人道主义,违反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我军的俘虏政策,对被我军俘获后不再反抗的敌方人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或者生活上不给予人道待遇的行为。宽大俘虏,给予俘虏以必要的人道主义待遇,是我军一贯坚持的政策,也是符合我国承认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基本原则的,虐待俘虏的行为,违反了国际公约和人道主义,败坏我军声誉,不利于瓦解敌军的工作,应当坚决禁止。对于被我方俘虏后,继续进行反抗,甚至行凶逃跑的敌方人员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能认为是虐待俘虏的行为。
2、必须是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才构成本罪。这里规定的“情节恶劣”,是指虐待手段特别残酷的,虐待伤病俘虏的,虐待俘虏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俘虏罪_虐待俘虏罪立案量刑标准
(一) 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二)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四)虐待伤病俘虏的(五)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六)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符合以上七中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虐待俘虏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俘虏罪_虐待俘虏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兵,实行宽待政策,给予人道待遇,不杀不辱,不没收私人财物,受伤给予治疗,妥善处理死亡俘虏的遗体和遗物。这是我军瓦解敌军的政治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军不仅在战场上历来奉行宽待俘虏的政策,而且我国还于1956年I1月5日批准加入《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虐待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的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虐待行为一般表现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残其身体等。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本罪论处。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虐待俘虏的动机多为义愤、敌意和报复心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情节恶劣的均构成虐待俘虏罪。
虐待俘虏罪_虐待俘虏罪司法解释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