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武器装备罪_遗失武器装备罪概念定义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遗失武器装备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这里规定的“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运送等过程中,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的行为。对武器装备不注意保管而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不仅会削弱我军的战斗力,而且会影响公共安全,危害我军的军事利益。
(二)行为人对武器装备的丢失,在主观上是有过失的。即行为人是因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者轻信不会丢失而没有很好保管武器装备,以致武器装备丢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丢弃武器装备的,不构成本罪,应按照遗弃武器装备罪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人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中尽到了责任,而是因为不可抗拒或者不可克服的原因丢失了武器装备的,不是遗失武器装备,也不构成犯罪。
(三)行为人遗失武器装备必须是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里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重要武器装备的,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部队任务完成的,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的等情况。行为人遗失武器装备是否有严重的情节,是划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违纪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行为人遗失武器装备后及时报告,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按照军纪处理。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遗失武器装备罪_遗失武器装备罪立案量刑标准
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遗失武器装备罪_遗失武器装备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武器装备是我军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主要工具,是军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为了使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必须建立相应的武器装备制度。遗失武器装备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装备,通常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艇、军用车辆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遗失的武器装备是行为人依法持有或者有权管理的武器装备,包括暂时损坏但能够修复的武器装备。将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又遗失的,可将其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作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据军队有关规定,丢失武器装备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或者因其谎报行为致使上级领导误信武器装备没有丢失,而丧失追查、寻找的机会。
如果丢失武器装备后,及时作了报告,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犯罪。虽然作了及时报告,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构成犯罪。严重情节,是指遗失后不仅不如实报告,而且还唆使他人欺骗、隐瞒真情,威胁他人不许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采用卑劣手段,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或者嫁祸于人的;因丢失武器装备而严重影响部队完成战备、作战、训练任务的;因丢失武器装备造成社会治安严重隐患的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恶劣影响的;遗失的武器装备因未能及时报告而流散社会或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作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丢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或因其丢失而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过失是针对遗失武器装备的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武器装备的遗失,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对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行为人往往是故意实施。
遗失武器装备罪司法解释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遗失武器装备后是否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是否具备“不及时报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两个限制性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两个限制性条件之一,才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否则应以违纪处理。
本罪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法规竞合
本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丢失枪支的行为包括了一部分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当军人丢失枪支时,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有关规定,以遗失武器装备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