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定性
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定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对此,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在明确列举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等六类行政处罚类型外,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概括性处罚行为类型。虽然我国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并非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但《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土地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其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规定相对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类型。对此,《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条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种类的列举规定中也明确“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该部门规章是国家土地最高主管机关依法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对这一行为的性质认定更为接近立法本意,也更具有权威性。因此,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条规定所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为行政处罚,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