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已对行政处罚的权限、法律适用、程序以及决定的作出等加以明确,因此无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还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若其限期拆除行为未遵守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程序,均应根据其程序是轻微违法还是重大违法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判决,尤其是在《城乡规划法》对相应执法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不得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履行查处职责。《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三条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情形。依此,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时,如拟作出的罚款数额较大或者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应当拆除的面积较大时,应当给予相对人听证的权利。如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
认为,昆明市规划局作出昆规法罚(2006)0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东华街道办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东华街道处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如在南通金桔园纺织有限公司诉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案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行终666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对金桔园公司3000多平方米建筑的处理,对其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理应经过集体讨论程序,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经负责人集体会议通过,市城管局所作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虽然责令限期拆除行为一般应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但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等特定情况,应当强调对违法建设的快速处理,以达到尽快减少或者消除违法建筑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之目的。行政机关在行为人实施违法建设前,已经通过适当方式提示告知,但行为人拒不听从、坚持完成建设的或者行政机关在合理时间内即发现了行为人已实施完毕的违法建设行为,均应当视为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针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一般可以不受《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执行程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