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所处的过程和阶段以及有无行政处理必经程序就成为判断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的关键。
就《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而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在已经查明行政相对人具有在非法占用土地上进行新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即已经经过了立案及其证据调查核实阶段,所作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内容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直接处理,即“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且依据的条文《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本身就是该部法律中的法律责任规定,故“责令限期拆除”应当属于违法行为的处理阶段,从完整的行政行为阶段构成角度看,该条后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也印证了这一决定的行为性质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应当认定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