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以蒋某等诉证监部门行政处罚案为例
一、背景资料
2020年6月,某证监局作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这份处罚决定认定了以下事实:A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B公司30%以上的股份,并且是上市公司C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A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是B公司和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A集团有累计两笔22个亿的债券是在2018年5月份到期,为了偿还这22个亿的到期债券,A集团计划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两笔超短期融资券。但是其中一笔12个亿的超短期融资券,按照有关发行程序和方案应该在4月24号的11点之前完成募集,但是截止到4月24号11点,A集团没能完成募集,导致的结果就是这笔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失败,A集团出现了债务危机。
A集团负责超短期融资券募集相关工作的周某在当天11点左右得知发行失败之后,就马上向A集团的管理层进行了汇报。A集团在4月24号晚上开会研究如何应对债务危机。本案其中一个被处罚人蒋某是A集团下属公司的投资经理,他也参加了本次会议。证监局认定他是其中一个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8年5月2号,B公司和C公司同时发公告称A集团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并且该事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B公司和C公司股票停牌。
2018年5月3号和5月4号,C公司和B公司分别针对交易所的关注函发公告,称A集团如果无法妥善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存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可能。
二、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局根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的规定,认定A集团的债务危机事项属于本案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4月24日11点至2018年5月3日,也就是A集团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失败的时点至C公司发布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变更可能的公告这一期间。
在证监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本案被处罚人之一蒋某在2018年4月25号,也就是参加A集团会议的下一个交易日,操作他人的证券账户,卖出B公司股票125万股,成交金额是810多万,避免损失330多万元,所得资金转入了蒋某银行账户。
B公司股票4月25号当天的收盘价是六块五毛六。B公司股票是在当年的十一假期之后才复牌的,在复牌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连续跌停,10月12号的收盘价是三块八毛三。证监局认定蒋某在4月25号的交易避免损失330多万元,应该就是按照10月12号的价格来认定的。
本案还有一位行政相对人朱某,朱某是蒋某所在的A集团下属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在2018年4月24日、4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累计集中清仓173万多股B公司股票,成交金额是1100多万,避免损失470多万元。
证监局认定的关于朱某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系情况是,朱某在2018年4月24日和A集团的周某有过两次通话,并且和另外一位内幕信息知情人,也就是A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在4月23日至25日期间存在接触,和蒋某在同一办公室办公。
证监局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朱某在2018年4月24日和4月25日清仓卖出B公司股票的行为,认定朱某存在内幕交易。
除了以上两项内幕交易行为之外,证监局还认定蒋某、朱某共同内幕交易C公司的股票。朱某操作他人的证券账户在2018年4月26号清仓C公司的股票210多万股,成交金额将近1200万元,避免损失68万多元。证监局认定该证券账户由蒋某实际控制,朱某管理操作,两人存在共同内幕交易行为。
三、行政处罚及司法判决
证监局基于以上认定的三项内幕交易行为,一共罚没蒋某和朱某将近2500万。蒋某、朱某不服处罚决定,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经复议维持了处罚决定。蒋某、朱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蒋某、朱某的诉讼请求。蒋某、朱某仍然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证监局认定可能引发C公司、B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重大债务危机”事项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罚决定第一项和第二项并无不当,也就是刚才介绍的蒋某和朱某分别实施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认为处罚决定第三项认定蒋某、朱某共同内幕交易C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证据不充分,依法应予撤销。所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第三项以及复议决定,驳回蒋某、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以案释法
2019年修订前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都对内幕信息的概念有明确的定义。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上述案件中,A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持有B公司30%以上股份,并且还是当时C公司的控股股东。在B公司和C公司发布公告之前,A集团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失败导致了债务危机。根据B公司和C公司发布的公告内容来看,如果A集团无法妥善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将会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存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在二级市场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的持股发生变化,对上市公司的股价是会产生影响的,如果是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话,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说,A集团发行融资券失败引发债务危机这条信息,能够影响投资者的预期、对发行人证券市场的价格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法院通过本案判决,明确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认定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重大债务危机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对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本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