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砂石矿,企业主在2004年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刚开始建设是和村民租赁土地五年,村委会同意过的,在荒山上建的,总共建筑面积8.5亩,结果后来矿区里填坑恢复20多亩,总共31亩。在2019年相关部门下发过违建处罚,现在要强拆,已经下发强拆处罚决定。企业主问北京楹庭律师对于这种采矿权的收回还能争取吗?
当然,采矿使用权的收回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矿许可权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收回的,是有补偿的。至于说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认定违法建筑,那么可以对违法建筑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果没有去复议和起诉,违建生效的,那么一旦认定违法建筑,那么赔的就很少了,甚至不赔。
所以,企业主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关于采矿许可权的收回是有补偿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回行政许可,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因为采矿许可证的取得,它是一项物权。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各类行政许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去侵犯许可权人的这种合法权益。第二款,如果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需要收回的,应当对行政许可人所有的合法权益要进行补偿。
这条法律规定涵盖了这个案例的两个大问题:第一个是能不能收回,第二个是收回怎么办?那么,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其实很多这样的案例,比如说很多稀有金属矿产,或者说煤矿或铁矿等等这些企业地面上往往有很多的地上建筑物,往往一些因为征收的需要,还有的是因为淘汰落后产能的需要、关闭小型矿产的需要等等而以拆违的名义对企业、对矿产、矿山进行关停,显然是不合法的。
在最高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由于采矿企业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因此,对于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来说,就应当以其实际投入的损失来确定补偿数额。而这里的实际投入损失,一般包括建设厂房、机器设备投入、平整土地等,对于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并未包括进去。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优化营商环境》第31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关于产权保护的意见的规定等等这些都应当予以依法的补偿。相关部门以拆违建的名义关停收回采矿许可证关停矿山案的目的是为了不给补偿或者少给补偿,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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