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业权的纠纷,我们最近接到一些矿业权人的咨询,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说矿产压覆到底该如何认定,是不是矿产压覆?另外,建设项目并没有直接压覆矿产,但是行政机关却按照矿产压覆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合不合法?应当如何维权?
其实, 压覆矿产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因建设项目或规划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比如补偿、办理批复、协商、签协议等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在我们办案过程当中发现有好多这样的情况,比如建设项目并没有压覆矿产,但是因为总体规划的调整,导致该矿无法再继续开采,因此而产生的一系列关停、补偿的问题,法律适用的问题等等一系列的纠纷。
相关的行政机关为什么要把没有进行矿产压覆的矿产,要按矿产压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呢?原因很简单,因为目前为止,矿产压覆类的规定里关于补偿额是比较低的,比如说137号文件提到补偿要对前期投入进行补偿,这显然低于了其他的规定。比如《民法典》规定是对企业的所有损失的补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的补偿也是对企业所有损失的补偿。另外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中所涉及的这些补偿是参照市场价等等。所以,很多部门就看到了这里边的区别,可能会把这类的纠纷引入到对矿业权人比较不利的程序当中。那么,到底矿产的压覆应当如何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过类似的经典案例,某矿业公司到国土资源部进行行政复议,关于矿业权重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二审的事实予以认可,另外又查出了一些其他的事实,认为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提起的行政复议到底是否合法的问题?案例中进行了一些事实的认定,尤其是在采矿许可证制度的定性,采矿许可证并不代表你所有的矿权,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采矿许可证只是行政管理的范畴。行政管理不能取缔,不能取消所有的矿业权。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能否重叠的问题,最高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何谓重叠也缺少了明确的认定的方法和处理程序。
一般认为,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是指两个分别处于上下位置的采矿区。范围虽然不发生物理的交叉,但垂直投影后,平面上形成了重叠。这就为矿产压迫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认定,投影是否进行了重叠。如果投影没有进行重叠,就不能按照矿产压覆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进行处理。
所以,大家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说真的是因为规划的调整,并不是因为物理上的或者投影上的重叠的原因造成了矿产压覆,仅仅是因为地方规划的调整、环保原因、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原因等等这些原因导致矿产要进行关停处理的,就不能按照矿产压覆的相关规定137号文件进行处理,而应该按照新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的效力都远比137号文件要高得多得多。
这些规定都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所有损失进行补偿,在这所有所损失当中,当然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预期损失。根据《民法典》相关的一些规定,对于物权的保护应当是全面的保护,不仅仅是直接损失。
各位企业主如果你们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建议大家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要尽量多地搜集事实依据、证据。第二,要尽量多地去查阅、翻看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等这些文件,不要只看着地方的一些规定,很多地方规定是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定要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制定一个全面的维权方案。咱们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团队进行操作,行政诉讼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我们会结合您所提交的证据,结合法律法规的依据,结合众多的类似案例、胜诉案例,为大家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制定一个高效的维权方案,制定一个全面的维权方案,以求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