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条,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的,也是同样予以支持的。
第20条,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担其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一方违约的、行政机关违约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违约责任的诉讼,行政机关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遭受损失的,原告请求判定被告给予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往往因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导致原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这种超出之外的这种情形,那么,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补偿。
第22条,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应当向原告释明,并且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依职权审查行政协议是否无效,行政协议如果是无效的,应当经过向原告释明已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如果造成损失的,还要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原告拒不变更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23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24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不履行协议,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是行政机关的非诉执行程序,在协议签订之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那么,行政机关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因为行政机关不能当原告,可以向相对人发出催告,启动非诉执行程序。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的决定。如果作出书面决定后,行政相对人不复议、不起诉的、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不履行的、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条规定是行政机关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具体的非诉执行的程序。
律师也是分专业的,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楹庭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征收、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如果企业主遇到此类的纠纷,要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维权方案,因为每个案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