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伐林木处罚标准盗伐林木罪处罚金数额怎么确定
处罚金额要看盗伐林木的数量,若数量较大则构成犯罪,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处罚金的多少,与盗伐林木的数量及林木的价值息息相关
盗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345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
二、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这两种犯罪都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在行为上都必须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时,在其他方面还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是作为《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一)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其二,犯罪方式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其三,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盗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而滥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
(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四)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三、盗伐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的立案标准有:
1、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
2、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
(二)滥伐林木的立案标准有:
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
2、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综上所述,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滥伐林木罪,并且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就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盗伐林木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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