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部门认定某企业利用广告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其处罚10万元,该企业认为自己不构成虚假宣传,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问,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行政主体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该公司如对县工商部门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诉撤销该处罚决定。
另外,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也就是行政复议的期限最短是60日。对于本案,他的行政复议期限是60日。
如果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知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的两种解决途径,两个救济方式,作为行政相对人,是选择行政复议还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都是自己的权利,在没有特别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选择。
作为行政相对人要清楚自己的权益,清楚该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该起诉哪个部门,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