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改造某处历史建筑,是规划局交给市城市规划专门委员会行程会议纪要,同意该公司的申请,但张某认为改造该历史建筑影响了他的合法权益,对此,张某能否对“会议纪要”申请行政复议?
张某认为该历史建筑的改造,影响了他的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影响自己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虽然对于历史建筑的改造是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通过的,但该会议纪要“准予某公司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对外产生了影响,也就是影响到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所以张某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该会议纪要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张某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市行政主体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规划局的上一级规划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主体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行政主体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