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纠纷胜诉典型案例分析,企业因多占土地遭受行政处罚,应当如何维权?特别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还是偶有发生的。另外一个主题是企业实际占地与土地证所登记地位位置不一致,应当怎么办?如何解决?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像这种类似的案例还是挺常见的,比如说实际占地和你的正常的面积位置不一致,边界不一致该如何处理?这样的案例还是比较常见的。
我们楹庭律师曾经办理过某案例,企业整个占地上百亩,完全都不在原来的征地和用地的四至范围内,勘测定界就完全移到了另外一个位置。这当然是由于原来国土局的某些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图整个弄错了。所以,这种情况还是偶有发生的。下面通过具体的案例结合咱们一些法律规定分析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进行补救。
基本案情:2009年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了太和县国道105西侧的一块土地,该土地一共是三万多平方米用于房地产开发。但是当这个项目建成之后, 2012年5月,某住宅小区的项目开始建设,在办理项目规划验收时,该公司突然被告知说多占了1300多平米的土地。 2015年7月,国土局对项目勘测进行了监测,最长是8.3米,最窄处0.84米,一共是1300平米。县主管部门还作出了38号会议纪要,要求国土局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高达1200万。
县国土资源局专门作出了2015年的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违法占地要求1200万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因为县城勘测定界包括这种技术上并不是那么规范,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知道买地的时候,发证的时候说的都是西临位置,东侧本来就修成了一个院墙,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地从围墙边上开始施工,开始建设,认为围墙边的东侧就是属于他们的土地,所以企业主就觉得很冤,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就认定证载面积在四至上,然后多次的文件上也都显示是这样的。而且主管部门的所有文件上并没有显示位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间有间隔,企业占地是出于无意的,并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所以不应当得到处罚。于是撤销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1200万当然也不用交了。
当然有可能土地出让金还要依法来补缴的,这是理所应当的,那不应当以处罚的方式。然后县国土局不服,上诉到了安徽省高院。省高院经过审理认为,2011年5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取得了86号国土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土地档案均显示它四市值范围就是西至某单位,提示与某单位中间并无间隔,且附有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实际测量人均是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登记登记的范围内进行建设,主观上没有占用土地的故意和过失,因此,县国土局对于该行为进行处罚是违法的,也是不当的,应当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最终终于获得了一个比较完美的判决,但是,我们遇到也有很多案子找到我们的时候,处境非常的被动,比如有一些不太专业的人员操作的时候没有没有走那些正确的途径,或者有的是采取比如找关系,更多的是提起民事诉讼。这本身就是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一个问题,有很多这样的比如某工业园区整个路一侧的十几个企业全部登记错误,都错了,但是由于土地证上的面积一致,每个企业都错了十来米,也是有这种情况。
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你们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比如说你们占用的土地和土地证载的四至不一致,面积不一致遭到了行政处罚,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大家一定要从这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一定要对遇到的问题性质初步的认定,和谁产生的纠纷一定要清楚,不要错误地认为是与某个单位产生纠纷,一定要找到问题的关键。其次,要尽量多地去搜集事实依据和证据。第三,尽量多地搜集法律相关的规定,包括一些国家政策,地方政策,也要搜集一下。第四,要制定一个全面的、正确的维权方案,比如说要不要告,告谁,怎么告,凭什么告,依据什么,一定要搞清楚。这就要求企业主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团队进行操作。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团队会给指明道路,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企业主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