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楹庭律师代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说该项目里面包含了很多户,绝大多数人都签了就原告没签就违法了。汪庆丰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被告提到的绝大多数人其实是迁就了被告的违法行为。因为在2016年作出的补偿方案是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做出来的。
案件中当地大多数人在2016年就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其实很多人没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原告想要求被告依法征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错误。不管是剩下一户还是十户,还是两千户,还是两万户,性质是一样的。
被告不能说几千户都签了,就差你一两户,不签就有权利强拆。这是不对的,应当予以纠正。所以原告不管有多少户签了或没有签,只要有权利不签,这就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被告不能因为公益项目、工程等不及等原因,强制拆除被告的房屋。
如果被告认为工程等不及,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在征收过程中达不成协议,可以责令交出土地,可以下达补偿决定,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程等不及不能作为强拆房屋的理由。
新的《土地管理法》征收程序的变化,对被征收人来说有什么影响呢?《土地管理法》修改以后对老百姓来说,比较大的影响是征收的程序的变化。修改之前,有关部门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后,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实施征收。修改后变成了先进行征收补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后,再把这些材料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国家有关部门,省级及以上部门进行批注征收。
所谓“两公告一登记“就是指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看似这就是一个前后对调,但实际上对一般老百姓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因为如果按照之前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方主管部门,需要跟被征收人协商,对于房屋征收各类事项有个前提,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征地批文,没有征地批文,征收方跟被征收人协商价格是违法的,甚至可以拒绝和对方协商,因为没有省级部门、国家有关部门的征地批文,是没有办法进行“两公告一登记”进行补偿程序的,但是现在这个程序对调了。
修改之后,可以先和被征收人谈补偿事宜,房子现在要被征收,和被征收人谈条件,谈好条件以后,再报省级主管部门、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批准征收。所以这里的变化,被征收人没有办法限制地方部门的行为,因为对方想征收,就可以先实施征地程序,以前要先报批以后才能来实施,所以这就是新《土地管理法》比较大的变化。
关于这一点变化之后,好多关于土地相关征收的文件都已经失效了,以前的“两公告一登记”已经作废了,因为不需要实行“两公告一登记”,直接是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想征收,发拟征收、发公告,然后协商以后,先补偿安置协议,拿着这些材料去省级主管部门进行批准。所以按照现在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要当地主管部门想征收,就可以实施征收程序,进行征收补偿。
当然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是有好处的,因为明确了要先发相关的征地公告,跟以前的“两公告一登记”那种走形式是不一样的。公告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的相关规定,所以现在进行的征收公告是实实在在的,被征收人有权利实施救济。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