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汪庆丰律师代理的王某某诉河南省平顶山市某乡行政主体强制拆除房屋二审一案,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豫04行终27号《行政判决书》,裁定该乡行政主体实施的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因该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审判确认乡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王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以下是本案胜诉《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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