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陆迦楠律师、汪庆丰律师代理的杨某某诉安徽省芜湖市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二审一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皖行终357号《行政判决书》,裁定某开发区管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以下是本案胜诉《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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