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2011年至2015年依法行政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2011年至2015年依法行政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文山州2011年至2015年依法行政规划
为进一步促进各级各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纲要》、《决定》、《意见》为主线,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为我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巩固“十一五”成果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领域,深入落实依法行政目标任务,探索符合文山实际的法治政府实现路径,通过不断总结和完善,努力做到行政决策规范化、公共服务规范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化解争议规范化、行政监督规范化, 到2015年末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三)基本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文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执法有保障、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学法制度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州、县(市)政府部门均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尚未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要于2011年内建立,已建立的要抓好健全落实,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每年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讲座等不少于2次。州县(市)人民政府部门组织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州行政学院每年至少要举办2—4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班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2.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依法行政综合法律知识培训,部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轮训,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天。新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施行前,要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并进行考核。
3.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制订“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把《纲要》、《决定》、《意见》列入普法范围。大力推进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村居民、企事业管理人员、流动人口等六类普法重点对象和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应设置法制宣传的专题栏目,不断更新宣传内容。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培育广大公民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提升制度建设质量
4.严格立法程序。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提出的法规草案,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立法草案送审稿广泛征求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查和修改,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单行条例的内容要具体明确、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5.改进立法方式。继续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业学者三结合的条例草案起草论证制度,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单行条例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探索立法草案委托起草和社会招标起草机制,坚决制止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
6.突出立法重点。立法项目要结合文山实际,突出文山特点,紧紧围绕文山特色产业、民族文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资源开发利用、社会保障等方面立法。对法律法规尚未规定,行政管理中又急需规定,社会实践证明较为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立法项目集中力量抓紧完成。
7.探索建立单行条例施行后评估制度。单行条例公布施行后,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经州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做好条例修订、废止的基础工作。
(三)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8.健全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合理划分上下级政府之间、本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决策权限和范围。进一步健全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规则、程序,建立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规范化。从制度上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保障。
9.落实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并使之常态化。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组织专业咨询论证。
10.落实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业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11.落实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和实施后评估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及时修正和完善相关行政决策。各县(市)、乡(镇)、各部门的决策评估工作要逐年推行。
12.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范围、程序和形式。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和重大影响以及决策内容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3.发挥法律顾问室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聘请法律界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让法律顾问广泛参与到重大决策和涉法事务处理中,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切实保障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工作机制
14.改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法。政府和部门要突出重点,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加强其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程度。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5.探索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政府和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察其实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存在的问题。
16.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和修改、废止制度。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通过清理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要进行整理汇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7.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着力解决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各县(市)应当在2011年底前完成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住建、农业、交通运输、文化、广电等领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18.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法定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落实并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着力解决执法不公、越权执法、执法程序松弛和执法趋利等问题。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规定,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救济权的实现。推动行政执法机制创新,建立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制度,发挥非强制性管理手段在政府工作中的作用,实现管理与服务、执法与疏导、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清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法定职责,明确执法责任。重点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评奖励、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4项制度。
20.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要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计分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六)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
21.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按照自愿、合法、平等、及时的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行政调解工作。要加强乡(镇)基层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做好行政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
22.切实抓好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评、行政投诉处理制度。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建立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应及时修改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
(七)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3.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行政 长要积 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对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24.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州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达到100%,经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率达到100%。
25.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强化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职能、审理职能和指导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建设,提升复议人员素质。要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6.加强专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重点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审计监督,全面监督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强化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制度,完善离任审计制度。
27.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周年执行情况的反馈制度;完善违法行政行为投诉处理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
28.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 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9.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政府机构科学合理设置,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依法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设置,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优化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科学地划分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职能重点和管理权限,依法明确承担扩权强县(市)任务的县级政府的职权,使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增强行政行为的可预期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依法合理调整、确定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界定政府部门之间的权限,把相同或者相近的事项交由一个部门承担,避免或减少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30.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各县(市)、州属各部门要本着“应减必减、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继续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对难以实现有效管理、通过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而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该下放的下放,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下沉,缩短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理时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1.加强应急体系机制建设。加快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结合,着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进一步完善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 、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建成全州各县(市)、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设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九)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32.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 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确划分州、县(市)两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加强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建设。行政审批项目按规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保证按时办结。健全落实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过错问责等制度。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并联审批,拓宽服务渠道,逐步推广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审批方式。
33.完善基层便民服务网络和公共服务职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成政务服务中心,乡(镇)、村(社区)要健全便民服务站,落实限时办理、“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等制度。明确乡(镇)政府职责权限,工作流程清楚具体、规范公开,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实现公共服务职能。
34.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抓紧建立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交易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公共资源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促进高效,廉政建设。
35.深化政务信息公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建立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群众信息沟通、协商平台机制。加快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信息公开的社会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规则和程序,做好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和生态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医疗卫生、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除涉及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全部公开。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公众关注的重大政府信息能够免费查阅、下载。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
36.建立依法行政专门档案管理体系,维护依法行政的历史面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建立覆盖全州城乡的依法行政档案信息网,充分发挥依法行政专门档案的政务服务作用。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县(市)、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决定》、《意见》推进依法行政的 责任人,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要精心制定落实《纲要》、《决定》、《意见》和本规划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任务分解工作的落实。
(二)细化任务,分步实施。本规划按两个阶段实施。2011年至2014年为全面实施阶段,该阶段的具体任务以州政府每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方式予以明确;2015年为验收总结阶段,州政府将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依法行政规划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全面总结,组织验收。
(三)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州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作出部署和决定。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或指示组织各成员单位深入县(市)、乡(镇)进行调研指导和督察,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
(四)加大督查,严格考评。加强对实施《纲要》、《决定》、《意见》及本规划和年度计划情况的督促、检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县(市)、乡(镇)政府在次年1月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以及上一级政府报告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接受依法行政报告的行政机关应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其开展工作。对不按时报送的应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报送。各级行政机关要接受社会对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认真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健全机构,落实保障。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特别是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下决心改变长期以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力量薄弱、法制专业人员缺乏、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的状况。在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专兼职的法制工作人员。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综合协调和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