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章 总 则
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水平,加强市委、市政府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民主、科学决策,突出重点,规范运行,提高效率,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为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保山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及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市规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3名。
市规委会委员由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员由市委、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市规委会内设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办公室)和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专业咨询组(以下简称市规委会专业咨询组)。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由市建设局有关人员兼任。
市规委会专业咨询组由长期从事规划、建筑、结构、交通道路、给排水、电气、经济、环境、文化等资深专业技术专业教授组成,其中 、省知名专业教授若干名。专业聘请方式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专业库中临时选聘。
第五条 市规委会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成员单位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委会委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规委会主要职责
1.研究保山市城市发展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战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思路及规范性文件,提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审批。
2.组织审定以下项目选址
(1)城市重要地段、重要道路、重要节点建设项目选址。
(2)工业项目选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3.组织审定以下规划设计
(1)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概念规划。
(2)城镇体系规划。
(3)城市总体规划(包括保山市四县的城市总体规划)。
(4)分区规划。
(5)各项专业、专项规划。
(6)控制性详细规划。
(7)修建性详细规划。
(8)重要地段、重要道路及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
(9)重要项目(广场、公园、公共事业、绿地)规划设计。
4.组织审定以下建筑设计方案
(1)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2)城市广场、绿地、开放空间周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风貌协调区等范围内对周边景观环境影响较大的各类建筑。
(3)具有标志性、纪念性的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公共建筑。
(4)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大体量大尺度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
(5)其他体量较大的各类建筑。
5.组织审定重要地段、重要道路及重要节点的公共绿化、亮化方案及大型户外广告、城市雕塑、小品方案。
6.组织审定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计方案。
7.审定市规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其他专题研究、选址、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
8.协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重大违反《城乡规划法》案件的处理。
10.其他指定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筹备市规委会各种会议,组织落实市规委会决定、决议,并及时向市规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2.负责组织规划公示、专业专业技术咨询、规划设计评审等工作,将专业及公众意见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3.负责市规委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及市规委会文书、印章、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
4.负责市规委会专业咨询组日常工作联系。
5.完成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规委会专业咨询组主要职责
1.为城市发展战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抗震防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特色建设等提供咨询意见。
2.受市规委会委托对一些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建设进行技术论证和评审。
3.对未经专门评审的一些规划、临街建筑方案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规委会会议分为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市规委会主任会议、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及市规委会专业咨询组会议四种形式。市规委会可视情况,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十条 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主任会议视情况不定期召开,由市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专业咨询组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视项目情况联系有关委员和邀请有关专业参加。
第十四条 为确保市规委会议事制度的严肃性,市规委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事不能参会者,应及时向市规委会主任请假,并报知市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各种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定期向市规委会汇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