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 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 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建价协[2008]4号)以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条 为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法诚信开展工程造价计价和控制活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自律监督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 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 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建价协[2008]4号)以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以下活动中发生的,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的相关信息: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执、从业活动;
(三)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法人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第二条所列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第二条所列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违反执业行为规范或职业道德准则,经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称“省造价协会”)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造价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平台,采集、核实、汇总和发布相关企业和执、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记录。
省造价协会开展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相关工作过程中,应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与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省造价协会应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五条 省造价协会通过以下方式采集诚信行为信息数据:
(一)受理有关机构和个人要求认定本企业或本人良好行为记录的申请,经调查核实,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
(二)受理有关机构和个人的举报或投诉,经调查核实,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
(三)汇总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四)汇总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开展各项检查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进行核实,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
省造价协会办理受理事项和开展检查工作,应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核实良好行为,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或《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核实不良行为。
第六条 省造价协会应采取措施,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诚信行为信息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信息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核后,由省造价协会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公布,其中需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不良行为认定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工程造价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本省公布外,还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在 公布。
省造价协会利用自身条件,为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公布诚信行为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进行修正。
诚信行为信息主体在公布期发生变更的,省造价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信息进行修正,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第九条 对良好行为的奖励和表彰被原奖励和表彰机构变更或撤消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已发布的相应记录。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主体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进行了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省或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并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不良行为记录主体,省造价协会按省或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对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经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已公布的相应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省造价协会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各专业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为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省造价协会应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