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深圳
经营商户因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损失的,将可获得补偿!今起实施的《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了上述前所未有的创新规定。而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整体上也比以前有所提高。
补偿标准总体提高
特区外住宅房屋补偿提高约30%—40%
深圳国土房产局对《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过测算,与深圳市原实行的市场评估价标准相比,特区外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提高了约30-40%;特区内基本持平;住宅以外的、商业用房等房屋,新老补偿标准没有区别。与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相比,在补偿绝对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GDP总值、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后,《办法》规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除住宅补偿标准稍高外,整体标准在国内各大城市中处于中等水平。
生意受影响可获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正在制订中
深圳地铁一号线的建设拆迁,曾给周边商户的生意带来一定影响。针对拆迁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办法》还创新规定,因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或者因拆迁施工围档、临时占地对拆迁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拆迁造成的周边经营商户的损失补偿,深圳之前的法规和国内其他城市的法规都没有提到,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影响问题,此次《办法》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补偿办法正在制订中,因拆迁不能营业,或者部分影响营业等,将一一加以区分进行补偿。
提前搬迁者有奖
按安置协议补偿金额3%内奖励
《办法》还规定,被拆迁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由拆迁人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的3%以内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