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土资发〔2004〕76号文件规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用补偿标准为平均每亩1.5万元,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不同地类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今天市交通部门公布了济菏高速补偿标准,该标准高于工程沿线其他地市。
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占一补一”原则,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每亩3000元的耕地开垦费。 取土用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落实具体位置和数量,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有条件的可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取土用地补偿费用包括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
具体标准为:低山丘陵地区取土以及平原地区取土深度在2米至3米之间的,农用地按每亩5000元补偿,其他土地按每亩4000元补偿;取土深度不足2米的,按比例相应调减补偿标准,但每亩最低不少于3000元;平原地区取土深度超过3米的,农用地按每亩6000元补偿,其他土地按每亩4500元补偿;涉及地上的按有关规定另行补偿。 项目用地单位在所需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综合补偿单价按每亩每年1000元逐年补偿。临时用地结束后,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占用耕地的,应恢复原耕地条件;不能恢复土地原貌的,一次性支付土地恢复费每亩1000元;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经过市交通部门争取,地面附着物等有所提高,即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的高限。未明确补偿标准的项目参照该文件规定的近似项目补偿标准,由被拆迁单位编制和预算,上报县(区)工程指挥部审核并报市工程建设办公室汇总,经省济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审核后确定补偿标准。 济菏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资金按以下渠道拨付,补偿费用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拖欠、截留、挪用:建设用地补偿资金由市公路管理局济菏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拨付给市中区政府及长清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上述单位在当地政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兑付补偿资金;地面附着物管线迁移等补偿资金,由市公路管理局济菏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分期拨付给市中区政府及济菏高速公路建设长清区、平阴县工程指挥部,由各县、(区)指挥部组织与被补偿单位签订协议,兑付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