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区市民李某,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的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政府与之间的,以及相关单位征用范围面积。当地镇政府以“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将镇政府到法院,但一审法院判其败诉。北京一中院接到上诉后,终审判决政府应向李某公开不涉及其他人权益之外的信息。
如果跳出就事论事,本案或许能给我们带来更多深层次思考,我们不妨从拆迁事项中的“第三人”说起。
众所周知,政府本身不能直接从事商业活动。所以拆迁事项中的“第三人”,几乎就是开发商的代名词。这就出现了这样一种互动关系:标准,很大程度上涉及到开发商的开发。拆迁户与政府的博弈,最核心的问题,其实就是的不统一、不透明,掌握补偿权的人,自由裁量比较大。而为什么难以透明?我以为还是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所造成。被拆迁的老百姓,很多时候都搞不清楚自己到底在和谁谈判。而这些难缠的问题,恰恰应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民众的权利来解决。
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本案的警示作用,我以为有两点:一是拆迁补偿政策,不是“藏在袖口里的政策”,政府的法定公开义务,不能因为涉及开发商而有所改变;二是政府在开发商与被拆迁者之间,应该更多体现公共立场,理清与开发商的关系,减少补偿标准与开发成本的关联度,以透明运作来拆迁信息能够无所顾忌地公开,以高超智慧将第三方利益与公共利益统一起来,从而做到“保障了一方权益,也不能伤害另一方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