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县政府制定《禁养区划定方案》,以环保名义关停养殖场,并处以罚款3万元,被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1. 案情简介2020年,A县政府制定《禁养区划定方案》,将高速公路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养殖场2021年8月,C镇政府到G养猪场检查,经测定G养猪场距离高速公路280米。
2022年3月,C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G养猪场位于禁养区为由,责令立即关停,并处以罚款3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G养猪场不服,自行向A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5月,A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C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年6月,G养猪场找到我们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可以处理(理由详见下文),G养猪场决定委托我们 2. 办理经过2022年6月2日 ,我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如下图
▲ 诉讼请求2022年8月17日,本案开庭庭审中,我们主要意见如下:(1)“距离划分规定”因违反上位法规定无效 我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只将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集中区域等地区划定为禁养区,没有将高速公路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况且,该“距离划分规定”并非出于保护环境的需要因此,该“距离划分规定”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畜牧法(2015)》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便该“距离划分规定”有效,也只能要求关停,不能作出行政处罚,且关停应进行合理补偿 我国《立法法》第93条确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任何法律规定不能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为。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具体到本案,G养猪场成立时间为2004年,早于A县政府制定《禁养区划定方案》的时间2020年。
因此,即便“距离划分规定”有效,也不能因此认定G养猪场属于违法建设项目,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只能要求关闭另外,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的规定,确需关闭养殖场的,应当予以补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第二十五条 。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依法予以补偿3. 办理结果2022年11月,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法院以撤销上述文书后,《禁养区划定方案》中的“距离划分规定”对G养猪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为由,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 《行政判决书》4. 律师点评本案主要有两大争议焦点,一是县政府制定的《禁养区划定方案》中的“距离划分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在其有效的前提下应当如何处理显然,“距离划分规定”既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也不是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故该规定无效。
楹庭律师团在行政诉讼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理论素养研究行政诉讼系列法律纠纷,并在各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用心对待每一个当事人。
在其有效的前提下,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不能予以行政处罚且,因禁养区划定后导致养殖场需要关闭的,人民政府还应当予以合理补偿,本律所主要从事大中型企业行政诉讼,政企纠纷等疑难法律问题,涉及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搬迁、土地收回、矿产资源压覆、海域权纠纷、企业改制及破产等法律服务。如您有环保法律相关的疑问,欢迎留言或私信,我们看到会第一时间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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