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旧城区进行改造,很多老房子\四合院都有院子和房屋空地,房屋给予补偿毋庸置疑,对于房屋附属的院落与空地是否能获得补偿呢?
贾某居住在旧城区,现在旧城区改造需要对其房屋进行征收,但是由于其房屋及院落占据面积较大,征收方一直强调院落和空地不属于法定补偿范围,对于这一点贾某不予以认同,所以,双方矛盾激化,补偿协议一直没达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从这部法条所规定的补偿内容确实不包括房屋附属的院落与空地,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明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该项答复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同时,从理论上,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是用于征收范围内整块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我们的房屋所占面积,也包括空地、院落的面积;同时被征收人对院落和空地也有使用权,征用剥夺被征用人的使用权,对于其使用权益有损失,从理论上应该补偿。
所以,不管是从理论还是法律上,对被征收房屋的院落、空地都应该有相应的补偿。本案中,征收方仅仅依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贾某房屋附属的院落与空地不给予补偿是不合理合法的。
那么,对于房屋附属的院落和空地补偿标准又是什么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其实,现实生活中,征收方有时会为了压低补偿款故意隐瞒征收具体情况,误导被征收方,很多时候老百姓只是觉得不合理但是并不知道如何维权,此时,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方法维护自己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