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批准土地征收的政府机关的类型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5-01-02 11:17:46|人阅读
只有两级政府机关有权批准征收土地,即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但他们的权限是不一样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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