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乡建设过程中,拆旧建新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据调查,目前,一些地方各级政府,如规划、城管、国土、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甚至村委会、城市社区、少数事业、企业,都参与强制拆迁,导致执法混乱:拆迁中采取停水、停电、停气,被拆迁人被强行绑架出家门,滥用警力参与拆迁,有的甚至动用黑恶势力。这些行为的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被拆迁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也在一定程度上玷污了政府的形象,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一时间,暴力强拆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
谁有权拆房子?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上有权拆迁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的由城管部门拆迁,不在城市规划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拆迁。
事实上,2013年3月2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强制拆迁都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有必要总结这些规定,并告诉公众,以便
1.哪些部门可以进行强拆?
(一)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二)对已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制拆迁的;
(3)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强制拆除经司法程序作出补偿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除电脑清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拆除。
第二,实施法定程序强制拆迁
(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先行履行义务。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支付的,应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4、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收到催款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在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执行决定。以及第38条“催款单和管理人”
(2)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封闭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也可以实施。”
(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或者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说明
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法院不再管强拆”。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1)虽然《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实施强制拆除,但法律已经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只是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仍然要进行强制拆迁:一是房屋是合法建筑,政府无权强拆,必须由人民法院裁决;二是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但老百姓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定该建筑是否违章。司法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只能向强制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再照顾拆迁。这种情况是:房屋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老百姓并没有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对涉案房屋的违法建筑并没有启动法律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受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而是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
(三)本批复的下发,有利于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在房屋强制拆迁问题上的职责分工,避免相互指责和执法不公
正所谓“人和万事兴”,失去家园的人失去了生存的条件。此外,在目前条件下,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住房已成为有价值的生活手段和财富之一。房屋拆迁过程中,程序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多。所以聘请熟悉拆迁业务的楹庭律所拆迁律师维权是一个不错的选择。